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第1条)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应遵循本条款规定。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则依照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惯例处理。若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前提下接受特别约定,则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特别约定应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申请

(第2条)

  1. 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申报下列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第1项基本住宿费标准)
      酒店可能针对特定住宿方案或特定日期要求预付条件(现金、信用卡)。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1. 若住宿客于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至超出前项第2号规定住宿日期的要求,本酒店将视该申请为新住宿合同的申请予以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合同自本酒店接受前条申请之时成立。但本酒店能证明未予接受的情况除外。
  2. 依据前款规定成立住宿合同时,需在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酒店规定之订金,金额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则以3日为限)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
  3. 订金将优先用于抵扣住客最终应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违约金、赔偿金顺序抵扣;若有剩余,将在依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若未能按第2项规定于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订金,住宿合同即告失效。但此规定仅适用于酒店已事先告知住客订金支付期限的情况。

免收订金之特别约定

(第4条)

  1. 不适用前条第2项规定,本酒店可在合同成立后接受免收该项订金之特别约定。
  2. 若本酒店在接受住宿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所述订金,或未指定该订金支付期限,则视为已接受前述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因客房满员无法提供空房时。
  3. 住宿者被认定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住宿行为时。
  4. 住宿申请者被认定符合下列(a)至(c)项情形时:
    (a) 属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下称“暴力团”)、同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关联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ロ 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ハ 法人中存在符合暴力团员定义的董事
  5. 拟住宿者曾有严重扰乱其他住客的言行时。
  6. 拟住宿者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7. 发生涉及住宿的暴力索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住宿时。
  9. 符合《东京都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4条规定情形时。

住宿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住宿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若住宿客人因自身责任导致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酒店指定预付款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时,住宿客人于支付前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酒店将依据附表第2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酒店已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已向住宿客人告知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 若住宿客人未联系酒店,且至入住当日晚上8点(若事先明确告知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该时间点后2小时)仍未抵达,本酒店有权视同该住宿合同已被客人解除并予以处理。

本酒店的解除权

(第7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 当住宿客人被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风险,或已被认定实施此类行为时。
    • 当住宿客人被认定符合下列(a)至(c)项任一情形时:
      (a) 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关联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ロ 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ハ 法人中存在暴力团员身份的董事
    • 住宿客人言行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困扰时。
    • 住宿客人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 住宿过程中发生暴力索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 住宿客人因酗酒等状态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存在严重扰乱其他客人言行时。
    • 发生严重扰乱其他住客的言行时。
    • 符合《东京都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4条规定情形时。
    • 违反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禁止事项时。
    • 在卧室吸烟、破坏消防设备等,或违反酒店规定的使用条款中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相关规定)时。
  2. 若本酒店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宿客人须于入住当日在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 住客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外国籍住客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口岸及入境日期
    • 离店日期及预计离店时间
    • 本酒店认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2. 当住宿客人拟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支付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须于前项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关凭证。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客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2点至次日上午11点。但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本酒店可酌情允许在前款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此时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 逾时不超过3小时:收取房费的三分之一
    • 逾时不超过6小时:收取房费的一半
    • 逾时超过6小时:收取全额房费

利用規則の遵守

(第10条)

宿泊客は、当ホテル内においては、当ホテルが定めてホテル内に掲示した利用規則に従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客人须在酒店内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于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本酒店主要设施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阅备置的宣传册、各处公告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
    • 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a.门禁时间 无
      b.前台服务 24小时
      c.兑换服务 24小时
    •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详见宣传册
    • 附属服务设施时间:
      洗衣服务 24小时受理
      (具体受理与完成时间请参阅洗衣服务说明)
      停车场 24小时开放
  2. 上述服务时间如有必要变更,将另行通知。

费用支付

(第12条)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依照附表第1所列内容执行。
  2. 前项住宿费用等应以现金、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替代方式,于旅客离店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完成支付。
  3. 本酒店向旅客提供客房并确保其可使用后,即使旅客自行决定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未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应赔偿该损害。但若该损害并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火灾等突发事故。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第14条)

  1. 当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签约客房时,须征得客人同意,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若酒店无法依据前款规定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应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可抵充损害赔偿额。但若无法提供客房系非酒店责任所致,则不予支付补偿金。

寄存物品等处理规定

(第15条)

  1. 对于住宿客人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除不可抗力情形外,本酒店将予以赔偿。但现金及贵重物品若本酒店要求说明其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予说明时,本酒店的赔偿责任以15万日元为限。
  2. 对于旅客携带入内但未交由前台保管的物品、现金及贵重品,若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导致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予以赔偿。但旅客未事先声明种类及价值的物品,本酒店赔偿上限为15万日元。

旅客行李及随身物品保管

(第16条)

  1. 旅客行李于入住前送达本酒店时,仅限于酒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予以保管,并于旅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
  2. 若旅客退房后遗留行李或随身物品于本酒店,且能确认物品所有者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但若未获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时,本酒店将保管该物品7日(含发现当日),期满后移交至最近的警察署。
  3. 前两项所述情况下,本酒店对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保管的责任,第一项情形参照前条第一项规定,第二项情形参照前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停车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交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场地租赁服务,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若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导致停车场管理中造成损害时,本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客责任

(第18条)

因住客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客须向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等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细
住宿客人
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1]基本住宿费(房费)或住宿套餐
[2]服务费([1]×10%)
附加费用 [3]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4]服务费([3]×10%)
税金 イ 消费税

备注1.基本住宿费用依据前台公示的价目表执行。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解约通知日期
未入住 当日 前日 9日前 20日前
签约申请 普通 14人以内 100% 80% 20%
团体 15名~99名 100% 80% 20% 10%
团体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注)

  1. %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用的比例。
  2. 若缩短合同天数,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收取首日住宿费作为违约金。
  3. 团体客(15人以上)部分成员解除合同时,若在住宿前10天(若接受申请日期晚于该日则以接受申请日为准)的住宿人数达到10%(出现小数时向上取整)以内,则不收取违约金。
  4. 教育旅行相关事宜适用另行规定的违约金条款。
  5. 若通过“预付信用卡结算”方式预订部分特惠方案及特定日期住宿后发生取消,则:入住前30天内收取30%违约金,入住前8天至入住当日收取100%违约金,未入住情况收取100%违约金。

住宿使用规则

为确保酒店的公共性和安全性,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敬请入住本酒店的客人遵守以下规则。
若未能遵守本规则所规定事项,我们可能拒绝继续提供住宿服务。

注意事项

  1.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取暖用、烹饪用火器及熨斗等电器。
  2. 请勿在床铺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吸烟。
  3. 请勿将下列物品带入大堂及客房:
    (イ)动物、鸟类(宠物类)※导盲犬、助听犬、辅助犬除外
    (ロ)散发强烈恶臭的物品
    (ハ)火药、挥发性油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ニ)未经合法许可持有的枪炮刀剑类物品
  4. 请勿在酒店内进行赌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或发表影响其他宾客的言论。
  5. 请勿将访客带入客房。
  6. 请勿将客房或大堂作为办公室及展示室使用。
  7. 请勿在酒店内向客人分发广告宣传品。
  8. 请勿从酒店外部订购或携带食品饮料等物品入内。
  9. 寄存的洗衣物及遗失物品,若无特别指示,将在您离店后保存6个月。此后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0. 关于馆内设施及物品的使用须知:
    (イ) 请勿用于非指定用途。
    (二) 请勿将物品带离酒店。
    (三) 请勿擅自移动或改造物品。
  11. 客房仅限住宿用途,请勿作其他用途使用。
  12. 严禁在酒店内及场地范围内进行商业拍摄或影响其他宾客的摄影活动。

温馨提示

  1. 请于离店前结清账单,或在前台出示账单时随时支付。
  2. 每间客房均备有收据,若同住客人需分开开具收据,请尽早告知。
  3. 如有任何付款相关疑问,敬请随时咨询前台财务部。
  4. 恳请勿穿着浴衣、拖鞋等便服直接离开客房。
  5. 住宿期间现金及贵重物品请存放于前台免费提供的保险箱。若未使用保险箱而发生现金、贵重物品遗失或被盗,恕不承担任何责任。另请注意,艺术品、古董等物品恕不承接保管。

地址/联系方式

ANA皇冠假日酒店秋田

〒010-0001 秋田县秋田市中通2-6-1

电话:018-832-1111(总机)

住宿预约受理时间:24小时